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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欠的工程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

来源:昆山恒企会计教育    时间:2020/3/5 15:53:40

  开发公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,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现象。小编了解到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,不少施工企业、分包商、建材商垫资承揽工程,从而让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形同虚设。小编知道自营改增全面实施后,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使得拖欠的工程款在结算时面临着不小的纳税风险。

  1、政策规定

  《增值税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不符合法、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”

  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明确规定:“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”,也就是说,延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论施工单位是否按时纳税,在开具时间上都是不符合要求的。

  发票开具时间延迟,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,只要认真检查就能查出来,按照税务稽查“查案必查票”口诀,大额工程款发票被查的风险非常大。

  2、实务案例

  某项工程,开发公司根据施工合同应于2016年9月9日向总包方支付一笔工程进度款5 000万元。总包方当天也应该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1 000万元,其他材料供应商可能也盯着这笔工程款。

  但开发公司因为预售进度不理想,对此进度款进行了拖欠。总包方没有收到货款,也就不会向开发公司开发票,一般也会拖欠分包方及材料供应商的款,分包方与材料供应商被拖欠也不会向总包方开发票。

  这次5 000万元进度款的拖欠,看起来是拖欠了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工程款,但在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下,实际上也同时拖欠了政府的增值税款。

  根据《增值税实施办法》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时间,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。只要根据合同约定,该日应该收取工程款,则该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,总包方应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。

  更重要的是,该日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。

  如果施工方因为拖欠而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待实际收到工程款时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一方面会导致施工方延迟缴纳增值税;另一方面也导致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开具,而延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不允许抵扣。这对开发公司来说,就亏大了。

  合理的解决办法是:施工方的工程款可以拖,但增值税正常缴纳。

  虽然可能拖欠工程款,但可以先把税款支付掉。开发公司可以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税法规定纳税、开票,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。同时,开发公司也可以先支付税款、收取专票,以增加建筑方、总包方、分包方、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履行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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